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2024年度飞灰螯合物运输项目调研公告
各报价单位:
******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2024年度飞灰螯合物运输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调研。
一、项目内容
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2024年度飞灰螯合物运输项目。
二、服务地址
******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广太镇新河路1号(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
三、项目情况
(一)工作内容(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有限公司运营的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有1台6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全厂原灰日产出量约18t/d,全厂原灰年产出约为5994t/a,固化飞灰年产出约7992t/a。(数量为预估量,不设保底量,以实际运输量作为结算依据。)仅需投标人将固化后的飞灰运输至距离厂区约60公里的指定填埋场(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运输费用结算的重量以招标人地磅数据为准。项目运输起点“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项目运输终点“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投标人报价为每吨运输60公里的价格(即X元/吨/60公里)。
(二)运输要求:
飞灰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标准:必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316-2023),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相关标准,以新标准为准。
(三)工作范围(飞灰螯合物配合装车、运输)
1.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项目的飞灰螯合物由招标人负责装车,投标人仅需配合装车及运输,装车的装卸人员及装卸工具由招标人提供。
2.投标人自备运输车辆和司机,应具备每日均能派出至少1辆以上车辆及进行转运飞灰的条件,运输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运输车辆、人员必须具备运输相关类别运输资质,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按照预定的路线,合理合法安排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雨淋、随意倾倒。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招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1)招标人提供飞灰螯合物装车的人员、装卸设备;
(2)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合同范围全过程的飞灰运输以及现场运输环境卫生等工作
(3)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检查、考核。
2.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招标人运营情况,投标人清楚知悉本合同项下的废物的特点和性质、由废物或处理程序所导致或引起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危害,以及根据本合同订定的服务所需具备的专门技术、人员、设备、设施、许可证和执照,投标人应保证所持有的经营许可资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在合同期内的有效性。合同履行期间,如相关资质被吊销或存在瑕疵,招标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招标人有权继续向投标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额外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损失)。
(2)投标人运输司机伙食、劳保用品、保险由投标人自行解决,运输车辆的油费、路桥费、保养费用、保险费用等车辆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需提供给司机购买保险的证明;
(3)对于招标人提供的维护场地,投标人应在运输工作中注意保洁(不得形成永久性污染及破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投标人须严格按招标人要求,保证各场地的清洁卫生,确保在运输、装车的全过程中不产生扬尘、抛洒、污水外泄等二次污染。
(5)严禁投标人将未稳定化的飞灰运出场外自行处理,或稳定化后合格的飞灰未经允许、私自进行填埋。
(6)投标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7)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地磅数量确认工作,每次运输进行地磅称重,数量签字确认工作;投标人运输司机需配合招标人进行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扫码及填报工作,杜绝虚假、不实统计生产数据。
(8)投标人车辆及司机需遵守招标人电厂相关管理制度,如投标人违反招标人厂区规定,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进行相关事项罚款,投标人需在收到罚款单之日起15天内缴纳罚款
(9)投标人应爱惜招标人现场的设施和设施,严格杜绝损坏设备和设施行为,否则应当予以赔偿。
(10)投标人负责司机劳动保护事宜,自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工作人员发生任何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由投标人负责其工伤赔偿、工伤保险赔付事宜。
(11)投标人负责运输车辆保险事宜,自行为车辆购买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车辆发生任何交通等责任事故,由投标人负责其维修、赔偿等事宜。
(12)具备装卸车条件时车辆再驶入现场,减少车辆在现场停留时间。原则上车辆进入现场就装卸车,要人等车,不要车等人。
(13)需要在现场人员监护下装卸车、装卸车前要确认防静电接地线引接正确,接地可靠。
(五)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1 | 因投标人的责任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 | 按安全管理要求考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
2 | 飞灰称重、计量作弊(以飞灰称重斗称重原灰、螯合剂计量、过磅数据与台账为基准) | 处罚1000元/次,连续的加倍处罚,如情节严重,终止合同。 |
3 | 损坏或丢弃设备标示牌。 | 处罚200元/个 |
4 | 运输作业未做到 “工完料尽场地清”。 | 处罚100元/次.处 |
5 | 投标人有关负责人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 | 考核500元/次 |
6 | 投标人不听从招标人调度指挥、劝告,不服从甲方临时委派的任务 | 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态度恶劣滋生是非的加倍处罚,并不得在招标人厂区工作 |
7 | 投标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 拒绝进入厂区,每人每次罚款50元 |
8 | 投标人运输工作不及时、不合格,影响生产 | 按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
9 | 借用招标人专用工器具损坏的。 | 投标人能修复的处罚200元/项,损坏严重的按100%的购买价赔偿。 |
10 | 安全工作考核 | 参照电厂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
11 | 在非吸烟区吸烟 | 每人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两倍予以处罚 |
12 | 运输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 | 处罚200元/次 |
13 | 投标人运输车辆在厂区内违反公司交通管理规定。 | 处罚200元/次 |
14 | 投标人运输车辆车况差,跑冒滴漏或存在安全隐患 | 处罚200元/次 |
15 | 投标人运输车辆相关证照不齐全,司机及押运员证照不齐全 | 处罚200元/次,拒绝进入厂区 |
16 | 投标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经安全培训 | 处罚200元/次,拒绝进入厂区 |
17 | 投标人运输车辆损坏道路及相关设施 | 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
18 | 投标人应具备日均转运30t以上飞灰螯合物的条件;节假日期间停运时间经双方协商可进行调整,不应超过2天 | 因临时贮存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超过 7 天不进行运输,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处以罚款5万元,投标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缴纳。 |
19 | 其他考核管理 | 参照电厂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
注:投标人在招标人厂区内,因操作不当所导致的任何安全、环保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招标人无关;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对招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项目服务期限
技术服务期限:2024年11月11日至2027年7月11日(约为3年)
五、人员要求
(一)中标人须承诺,如在项目实施期间须要更换工作人员时,中标人须提前书面向招标人申请,并提交替换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工作经验等文件,在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如未经招标人许可更换或调走其工作人员,中标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调回或替换任何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且招标人不承担中标人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六、报名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近三年(2021年8月1日至今)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责令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接管、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报价资格的情形(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则从成立时间开始计算)。(提供承诺书原件)
(三)投标人必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报价要求及付款方式
(一)本项目采用季度结算付款方式。
(二)根据合同项目工作内容,双方一致确定项目的服务费单价为中标价。已包含为涉及飞灰螯合物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运输服务发票费用。
付款: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根据招标人地磅数据,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招标人收到投标人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给投标人。
八、其他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招标人提出要求,供应商须无条件与招标人签定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供应商须把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招标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
(二)报价文件投递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9日17:00。
(三)报价文件需出具投标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文件、及报价文件等资料。
(四)文件递交形式:邮件形式提交,社会供应商将上述所要求递交的响应文件打印盖章扫描为PDF文件,于响应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
(五)报名及投标联系人:
邮箱:******
联系人:陈吴锐
联系人电话:******
九、评标原则
本次询价活动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市场调研,社会供应商的报价仅作为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参考,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附件1、报价表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